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3-10 点击数: 审核人: 编辑人:李斌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及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楚雄师范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的数额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和要求,开展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招聘、录用及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平均不低于5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每月平均不低于20小时且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楚雄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类型: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的设置。根据学校财务部门划拨的勤工助学经费按照生均比例划拨到各用工单位。

第十四条 临时岗位的设置。临时性大型项目活动所需要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各用工部门根据活动的具体规模和强度协调设置,经由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不低于2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每月不超过240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每月不超过24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寒暑假按天计酬。寒暑假总计90天,原则上每天不超过5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循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楚雄师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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